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对个人谈话进行处理,从中推测出个人的交友特点、生活习惯、个人偏好等信息,其就转化为个人信息。

美国记者新闻自由委员会( The Reporters Committee for Freedom of the Press)保存了从1967~1975年之间发布的保护性命令的记录。谁会想到,球队队员雇佣的这名舞女后来指控三名球员在聚会上强奸了她,谁又会想到这些指控导致的媒体狂热和公共监督的漩涡会在几个月将杜克大学推至风口浪尖? 这名舞者是曾经在美国军队服役的非裔美国人,她就读于历史悠久的黑人北卡罗来纳中央大学,很明显她靠表演一些异国风情的舞蹈来维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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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1966年确立了通过司法缄口令预先限制媒体的合宪性,这一做法因被认为违反第一修正案,在1976年被废除。第二,法官本来可以隔离证人的。首先,在美国存在一个第一修正案——它关于言论与出版自由的条款形成了统一的力量,使美国形成了一套保护表达自由的法律体系。⑧ 在缄口令合宪裁判发布10年以后,1976年,联邦最高法院公布了著名的内布拉斯州新闻协会案⑨判决,对缄口令制度提出了质疑。很多人认为这几名学生是有罪的,曲棍球队成了众矢之的,甚至于杜克大学的88名教师集体谴责被诉球员。

①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则规定了刑事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利。在此案中,首席大法官伯格代表法庭陈述意见:在所有这些案子中,产生的威胁在于,对言论和出版的预先禁止是对第一修正案权利的最严重和最无法容忍的损害。这种制度设计并非空穴来风,充分体现了民事检察监督的谦抑性 (三)对于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法律监督,应当根据轻重缓急,适度采取监督措施 要区分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消极行使和积极行使。

遗憾的是,我们的立法重心正好是颠倒的,多年来将重心放在审判程序,希望通过规范审判程序来实现民事诉讼的良性发展,重审判轻执行,到目前为止《民诉法》中执行程序的条文只有35条,而且大量的内容都是空白授权条款、自由裁量条款,如人民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人民法院可以拍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等。法国民诉法首先将判决程序与执行程序分开,德国、日本均受其影响,同时又采执行文制度,采用了实体法判断优先的制度安排。曾经有一个案子,一家人建了一堵墙,但邻居说这一堵墙有碍自己的风水,要求把这一堵墙拆掉,建墙一方不同意,于是诉诸法院。但执行局的这种行政化设置在破解一部分地方保护主义的同时,也造成了强制执行就是一种行政关系的假象。

我们在讲执行标的的时候,重点讲的就是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哪些财产不能执行,对检察院来说,这是考量法院执行行为合法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对于法院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积极行为,要视该行为的违法程度、对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侵害的程度,来确定检察监督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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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债务人自行选择的代替乳牛的猪二头、山羊或绵羊二头。检察监督关系应当理解为权力—权力关系,即检察权与审判执行权的关系,因此,检察监督的对象,限于法院审判执行权的行使。德国民诉法第888条第2项规定:判令结婚的判决、判令夫妻同居的判决或依据雇佣契约给付劳务的判决,不适用不可代替行为的强制执行。包括公有物,如校舍等公法人所有之物。

如果是可以归责于买房人的原因,如为了避税而不办过户手续,此时可以作为执行标的,法院执行该财产具有合法性。审判在法庭里面就可以展开,具有可控性,强制执行是野外操作,时间、场所、环境跟审判完全不同。美国、英国采申请执行人提供型。除非一些特殊的案件,比如像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外,一般的民事诉讼门槛都很低。

如果判决书拿到之后,在申请执行之前发现给付不能—事实不能或者法律不能,这种判决就不具有执行的可能。裁判文书应该成为今后检察监督的一个重点,因为它既是审判程序的最终产品,又是执行程序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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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德国立法吧,德国在1898年颁布了不动产强制拍卖强制管理法,该法只是针对不动产的强制拍卖和强制管理就规定了186条,不涉及到不动产查封,不涉及到变卖,也不涉及到怎么分配价款。另外,判令艺术家等履行一定创作义务的判决,若强制其履行,则很难达到依债务本旨为适当给付的目的,性质上也不适合强制执行,因此不得作为执行依据。

德国采被执行人报告型,由被执行人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如当地发生地震,致使房管局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规划局或者是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或者是审批文件是以被执行人的名义办的,这个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就属于被执行人,法院就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须第三人同意才能让与的权利。现实中申请人能够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手段非常有限,故申请人提供的规定只是倡导性的。强制执行法规范的这些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更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建立在一个三面法律关系制度之上的法院根据法律文书来实现债权人私权利的行为,跟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这种线性的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

从而将对行为的执行转化为对财产的执行。(2)没有登记或不能登记的不动产。

我们知道,强制执行程序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不同的执行标的要有不同的执行措施和执行程序,对工资有工资的执行程序和措施,对银行存款有银行存款的执行程序和措施,动产与不动产不同,有体物和无体物不同,知识产权的执行跟房屋执行不一样,有限公司的股权执行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执行不一样。如果此时权利人为被执行人的,该财产即可成为执行标的。

但是申请强制执行的门槛很高,其中对执行依据的要求便是其一。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造是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之一,如果临时建筑是被执行人建造的,他就拥有所有权。

也就是说,执行依据是公权力介入之后的一个产品,经过了法院审判程序的慎重的判断,因而具有强大的证据效力,如果存在异议只能通过下一次审判推翻掉,否则就必须以现有法律文书为准来进行执行。2.依财产性质不得执行的财产或权利 禁止流通物。3.被执行人已处分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附所有权保留约定的财产。以及维持必需的猪圈、羊圈等。

同时,对于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执行裁定,检察机关可以直接通知执行法院纠正,没有必要通过提起抗诉进行冗长复杂、费时费力、劳民伤财、严重影响执行效率的再审程序。四、执行检察监督问题 (一)检察监督仅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补充性手段 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纯洁司法环境、净化诉讼秩序、维护司法公正。

这种执行以行为为执行标的,具有很强的人身性,通常是依赖债务人亲自履行才能够实施,在执行方法上采用间接手段,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给债务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履行义务,从而达到执行目的。比如房屋被查封之后是什么效力?被执行人能不能出卖房屋?如果被执行人出卖房屋,买受人付了款,要不要保护买房人,要不要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的不动产善意取得?查封之后能不能设定抵押,能不能设定质押?拍卖的时候这个房子上的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承租人怎么保护?是把这些权利消灭掉还是让它们继续存在?像这样的一些问题,我们的法律没有任何规定。

判决给付特定物的,给付的标的物要特定化,被告返还价值1500元的金项链一条就属于没有特定化的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立案之后才发现,申请人没有履行对被执行人的给付义务,而且这种给付义务又是请求对方履行的前提,这种情况之下,法院该怎么执行,执行内容是什么,在我们国家也是一个大问题。法国采检察机关情报收集型。因此,对于限定责任,法院只能在责任限度内要求行为人来承担责任,如果超出这个限度,那就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执行程序的启动同样依赖于债权人的申请,原则上,当事人不申请执行即不开始执行。

如条件是否成就发生争议,应由当事人另行诉请裁判认定,不得径行开始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法中,不管是经过批准的合法建筑还是未经批准的违章建筑,它都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可以执行的。

(3)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另一方面,法律对于执行局按照什么程序解决实体权利争议,如何救济有异议的当事人均没有规定,极易导致执行中的权力滥用。

之所以如此设置,理由之一是强制执行带有行政性质,但我理解更为主要的原因在于破解地方保护主义。是指执行法院采取一定的措施,迫使债务人(被执行人)按照执行依据的规定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的行为请求权的效果。

文章发布:2025-04-05 02: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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